对于企业而言,如果企业资金比较充足,可以选择自我投资的模式,如一些大型的商场、综合办公楼宇及占地面积比较大的厂区等,政府可以帮助这些企业建立专项基金,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而那些资金不太充裕的企业以及公益性场所、国有办公场所、医院、学校等则可以选择合同能源管理制(EMC),即由能源管理公司进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投资建设,而后期的收益也将全部归属于能源管理公司。
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也明确提出,要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光伏发电应用协调工作机制,引导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自建或与专业化企业合作建设屋顶光伏发电工程,主动协调电网接入、项目备案、建筑管理等工作:对屋顶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适宜光伏发电应用的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应要求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全国及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必须以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规划和配电网规划为前提。
坚持正确功能定位坚持正确功能定位,即坚持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运营模式。配电网规划是否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入或接纳能力是否足够,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在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而不是电网企业。国发[2013]24号文规定光伏发电规模要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相协调。按照权责利均衡原则,在落实电网企业无歧视并网接入服务责任的同时,需要及时针对直接收益减少、投资回收困难和成本增加,开辟足额补偿渠道。四是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为光伏发电提供一体化融资租赁服务,鼓励各类基金、保险、信托等与产业资本结合,探索建立光伏发电投资基金,鼓励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展信用担保,在支农金融服务中开展支持光伏入户和农业设施光伏利用业务。
目前,国外已经出现了大量的建筑集成光伏示范性建筑。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但通过竞争方式形成的电价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电价补贴标准。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国能新能[2014]406号)结合发展实际情况,开始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模式,提出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
在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规划研究编制阶段,专业互助组织协助地方政府具体落实各类屋顶使用意向书和相关土地资源属性界定等工作,增强规划可操作性。按照权责利均衡原则,在落实电网企业无歧视并网接入服务责任的同时,需要及时针对直接收益减少、投资回收困难和成本增加,开辟足额补偿渠道。这里的其他投资者范围较广,既可以是个人投资者,又可以是资金投资者,还可以是能源类专业公司等。地方政府在研究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规划过程中,要逐项落实屋顶资源意向,不仅要计算统计屋顶类型、面积等数据资料,更要落实好屋顶拥有者同意安装并消纳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使用意向书。
分析原因:其一,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时间不长,新做法涉及众多政府部门和环节,需要一定时间来调整完善各类配套政策和理顺工作流程,发展初期出现这些问题是正常的。其三,国家补贴资金拨付流程尚待优化,需要更加发挥电网企业作用,强化统筹规划和部际联席项目核准制,增强信息透明度,充分利用互联网来缩短审核时间,加快拨付节奏。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融资创新,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提出了具体思路。五是建立以个人收入等为信用条件的贷款机制,逐步推行对信用度高的个人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提供免担保贷款。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进行了细化深化,提出各地区要将光伏发电纳入能源开发利用和城镇建设等相关规划,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工业企业集中的市县及各类开发区,系统开展建筑屋顶及其他场地光伏发电应用的资源调查工作,综合考虑屋顶面积、用电负荷等条件,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结合建设条件提出年度计划。该模式生产关系最为简单、协调量少,无论是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功能定位,还是从实施难易程度来看,自主投资模式都应该得到国家优先支持和鼓励。
按照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要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经统筹协调平衡后提出全国及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规划与年度规模的内在关系,加上自身没有制定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年度规模可能缺乏统筹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带来配套项目不能及时跟上和财政补贴能力不足等问题。创新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融资模式国发[2013]24号文提出,要开放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特别是要结合独立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将相关配电网投资及时足额纳入电网企业有效资产,将相关成本及时足额列入准许成本,通过电价回收,保证合理收益。建筑附加光伏(BAPV)是把光伏系统安装在建筑物的屋顶或者外墙上,建筑物作为光伏组件的载体起支撑作用,光伏系统本身并不作为建筑的构成,拆除后建筑物仍能够正常使用。
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对经营范围内的项目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发[2013]24号文明确提出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建设和改造,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
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规定,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中发[2015]9号)也已明确,分布式电源主要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
其四,全面推行电网企业电费收取委托制。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建[2013]390号)明确,国家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并规范了资金拨付流程:中央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预计发电量,按季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所在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二是与负荷匹配度较高。建筑光伏多安装于城市,根据国内外的调查,城市的负荷高峰都在白天,主要是工业、商业、办公和公共建筑用电,建筑光伏的出力与用电负荷曲线大致吻合,可有效起到削峰的作用。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结合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难题,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费结算和补贴拨付进行了补充完善。这里的光伏组件已经用作建材,必须具备坚固耐用、保温隔热、防水防潮、适当强度和刚度等性能。
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合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加强统筹规划与规模管理加强统筹规划和规模管理是政府主管部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也是深化电力行政管理改革的重要环节。
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规定,各级电网企业在进行配电网规划和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当地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潜力、规划和建设情况,采用相应的智能电网技术,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和运行调节设施。目前,国外已经出现了大量的建筑集成光伏示范性建筑。
二是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当地税务部门处理好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和税款征收问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各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新能源应用示范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要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并按年度落实重点建设项目。从理论分析,只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相继出台的上述政策文件,就能够较好地解决电费回收和电价补贴到位的问题。具体支付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制定。各县区及大型开发区成立专业互助组织,协助地方政府具体承担屋顶落实、电网接入、项目备案、建筑管理等事宜。
如何把国务院及其能源主管部门的有关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解决好屋顶落实难和国土批准难问题,关键是要发挥地方政府主导作用,既要全过程加强统筹协调,又要有专门组织具体操作。对于同时符合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规划和配电网规划、且在年度指导规模内的项目,电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流程和时间要求办理,按期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并且严格按照合理工期或双方约定确保项目按期接入并网。
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与电网企业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负责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申请补贴目录变更。创建县区专业互助组织,破解屋顶落实难难题国发[2013]24号文明确提出,要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和建设管理:对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不涉及转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计划指标;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完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并简化程序。
坚持正确功能定位坚持正确功能定位,即坚持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运营模式。国家根据光伏发电发展规模、发电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逐步调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以促进科技进步,降低成本,提高光伏发电市场竞争力。
如对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所属建筑物,适宜光伏发电应用的,具备安装条件的应限期安装,不具备安装条件但改造费用较少的应限期改造后安装;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全额上网项目的全部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严格流程管理和责任追究。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发改能源[2013]1381号)明确,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积极发展建筑光伏发电建筑光伏发电是指在建筑屋顶和朝阳墙面上安装、在电网用户侧并入的分布式电源,是分布式光伏发电最重要的应用形式,可分为建筑附加光伏(BAPV)和建筑集成光伏(BIPV)两种。
专业互助组织为非盈利组织,既有与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的政府部门参与,又有相关投资企业参与,收入来源是地方政府专项采购服务费用和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商品化收益。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也明确提出,要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光伏发电应用协调工作机制,引导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自建或与专业化企业合作建设屋顶光伏发电工程,主动协调电网接入、项目备案、建筑管理等工作:对屋顶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适宜光伏发电应用的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应要求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
国土批准难主要是土地属性变化大,审批时间长。配电网规划是否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入或接纳能力是否足够,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在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而不是电网企业。